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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31 13:33:23    点击

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

购销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销中心”)购销商的行为,保护购销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销商是指经购销中心认可,获得购销中心购销商资格的合格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  购销商资格

第三条   购销商资格及适当性规定

(一) 购销商参与购销中心商品购销,应当熟悉购销中心现货商品购销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现货商品购销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现货商品购销相关手续。

(二) 企业购销商应具备商品相应行业从业经验,且财务状况良好。

(三) 自然人购销商严禁参与工业品购销。鉴于农产品流通的特殊性,个体工商户以及合格自然人可以申请成为购销商,但必须提供相应产品种植、贸易或加工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自然人购销商年龄应在18周岁至60(含)周岁之间。

第四条   申请成为购销商,应填写《开通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经购销中心审核批准后办理如下事项:

(一) 仔细阅读《风险揭示说明书》相关内容,并签字确认;

(二) 签订《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入市协议书》;

(三) 与购销中心指定结算银行签订第三方存管协议,开设资的账户;

(四) 购销中心要求提交的文件及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购销商编码制度

第五条  购销商位是指购销商通过购销中心购销系统进行商品购销的专用终端。购销中心对购销商实行购销代码管理,一个购销商位对应一个购销代码。

购销商自行设定并管理其购销商位的购销密码。购销商必须输入与其购销商位相对应的购销代码和购销密码,登录购销系统,方可进行相关操作。购销系统在购销商发出指令的同时提交电子签名。

第四章  购销商权力义务

第六条   购销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购销中心提供的商品购销交收服务;

(二) 享有购销中心提供的购销信息及相关服务;

(三) 使用购销中心提供的设施;

(四) 享有购销中心指定银行提供的结算服务;

(五) 对购销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购销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入市协议书及购销中心其它相关规定;

(二) 妥善保管购销代码和购销密码,并对其在购销中心购销系统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 按购销中心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 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 接受购销中心及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

(六) 爱护购销中心设施,维护购销中心声誉;

(七) 及时向购销中心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八) 依法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业务授权操作人员管理

第八条   自然人购销商不得授权他人进行开通、购销、资的结算等业务。

第九条  企业购销商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通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的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在其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该购销商行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  购销商如变更代理人,应书面通知购销中心并经购销中心确认,未及时通知购销中心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购销商承担。

第六章  购销商资格注销

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购销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

作日内向购销中心书面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变更;

(二)相关从业人员变更;

(三)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四)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五)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处罚。

第十二条   购销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购销中心有权注销其购销商资格:

(一) 违反入市协议约定或拒不执行购销中心相关规定的;

(二) 未按购销中心规定缴纳各项费用的;

(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购销中心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购销商因违规被注销资格的,购销中心随时可以强制其结清所有业务,结清与购销中心的债权、债务,结清购销资的账户内的留存资的。因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及责任均由该购销商自行承担,如造成购销中心损失的,购销中心有权要求该购销商赔偿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购销商因破产、违法等原因终止法人资格或负责人资格的,须按规定期限书面报告购销中心,以便及时办理购销商资格注销等有关手续;购销商未按规定期限书面报告购销中心的,购销中心在获悉后,随时可以注销该购销商的资格,撤销其购销账户。因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及责任均由该购销商自行承担,如造成购销中心损失的,购销中心有权要求该购销商赔偿全部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购销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购销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则和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购销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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