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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仓单》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31 13:35:39    点击

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

《注册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仓单》的管理,规范实物商品交收行为,保证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销中心”)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销中心、购销商、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仓库”)等《注册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注册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注册仓单》一般规定

第三条   《注册仓单》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购销商将符合购销中心规定的商品储存在指定仓库后,由购销中心审核并注册,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注册仓单》分电子与纸质两种形式。

第四条   购销中心建立注册仓单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注册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注册仓单系统由购销中心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注册仓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仓单编号;

(二)  购销商全称和购销商代码;

(三)  商品名称、商品代码和数量;

(四)  指定仓库名称;

(五)  仓储费;

(六)  仓储商品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的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七)  签发人、签发地和签发日期;

(八)  有效期;

(九)  转让背书;

(十)  备注;

(十一)《注册仓单》应当载明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   《注册仓单》可以用于交收及购销中心规定的其它用途。

第三章  《注册仓单》生成

第七条   《注册仓单》生成包括《注册仓单》的申请、审核、签发等环节。

第八条   《注册仓单》申请:

(一) 拥有《存货凭证》的购销商通过购销中心提系统进行《注册仓单注册申请》

(二) 购销商已经付清与仓库相关的费用;

(三) 申请制作《注册仓单》的商品数量必须是上市品种规定的最小交收单位的整数倍;

(四) 申请制作《注册仓单》的商品应当符合各上市品种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注册仓单》审核:

购销中心接到购销商《注册仓单注册申请》和《存货凭证》后,由交收部负责与仓库联系,复核《存货凭证》注明的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信息,确认后在1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注册仓单》。

第十条   《注册仓单》签发:

对于符合《注册仓单》签发条件的《存货凭证》,购销中心生成相应的《注册仓单》,签发给购销商。《存货凭证》原件留存在购销中心,与《注册仓单》一一对应。

《注册仓单》生效后,购销中心将《注册仓单》的相关信息通知存货仓库,该《注册仓单》在仓库对应的实物商品只有凭购销中心专用《提货单》才可以提取。

第四章 《注册仓单》流转

第十一条   《注册仓单》在有效期内通过购销中心方可流转,购销中心收取过户费用。

第十二条   《注册仓单》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提交《注册仓单转让申请》,购销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  

第五章 《注册仓单》注销

第十三条   《注册仓单》注销是指《注册仓单》退出购销中心内流通的过程。

第十四条   《注册仓单》注销并转为一般储存商品的流程:

(一) 《注册仓单》所有人应向购销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 购销中心审核申请资料和《注册仓单》;

(三) 购销中心收回并注销《注册仓单》,同时开具相应《提货单》;

(四) 购销中心将相关信息通知存货仓库。

第十五条   交收匹配成功后,购销中心将《注册仓单》注销并转换为相应的《提货单》。

第十六条   《注册仓单》超过有效期由购销中心对其进行注销并开具提货单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七条   《注册仓单》商品在仓库存放期间质量不符合交收相关规定的,《注册仓单》由购销中心注销并由相关责任方承担损失。

第六章  纸质《注册仓单》

第十八条   纸质《注册仓单》为《注册仓单》签发的一种形式。《注册仓单》所有人通过购销中心向的融机构申请融资,应的融机构要求,购销中心方可开具纸质《注册仓单》。

第十九条   购销中心应当确保纸质《注册仓单》与注册仓单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一致。购销中心发现纸质《注册仓单》与注册仓单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核查并收回纸质《注册仓单》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纸质《注册仓单》一经打印,注册仓单管理系统中相同编号的《注册仓单》则不可重复打印。对该编号《注册仓单》记载的任何信息、数据的更改或变更都应当经过凭证所有人的合法许可,在购销中心审核后,对相应的纸质《注册仓单》同时做相同的更改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纸质《注册仓单》。纸质《注册仓单》被盗、遗失或者毁损,持有人应当及时向购销中心提交《注册仓单挂失申请》,业务流程如下:

(一) 持有人申请挂失。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向购销中心提出《注册仓单挂失申请》。

(二) 购销中心审核。挂失申请经购销中心批准后,由购销中心冻结该商品的流转并注销相应的电子《注册仓单》。挂失人应当在购销中心网站及指定的专业媒体上将挂失信息连续公告15日。

(三) 持有人申请重新签发《注册仓单》。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无他人向购销中心或指定交收仓库提出异议的,挂失人可以向购销中心申请重新签发《注册仓单》。

(四)新《注册仓单》在其备注中载明“本《注册仓单》替代**********(原《注册仓单》号)号《注册仓单》”的字样。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购销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则和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购销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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