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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31 13:35:18    点击

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的发布、经营、传播和使用,保障客户充分、及时、有效地获得信息,维护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销中心”)的信息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与购销中心购销的产品有关的任何信息与数据,以及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传达全部或者部分前述信息与数据的任何形式的描述,包括在购销中心购销活动中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购销行情、各种购销数据统计资料、购销中心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以及相关管理部门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禁止披露的信息,不在本办法所称的信息范围内。

第三条 购销中心发布的信息分法定披露信息和非法定披露信息。法定披露信息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购销中心必须予以披露的信息。法定披露信息以外的属于非法定披露信息。

第四条 购销中心对信息享有所有权,未经购销中心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与购销中心信息有关的业务,包括发布、经营、增值开发或者传播等。

第五条 购销中心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者委托第三方对购销中心信息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 购销中心提供信息实行有偿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协助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履行监管职责而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购销信息及设备传输中断或者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作时,购销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购销中心信息的发布、经营、传播和使用适用本办法。购销中心、市场服务机构、信息服务机构、软件开发公司,以及其他经营、传播和使用购销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内容及发布

第九条 购销中心通过购销中心系统、互联网、市场服务机构、行情软件等方式发布信息,并通过经购销中心授权的信息服务机构、公共媒体等机构传播信息。

第十条 购销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需要发布现货购销有关信息,主要为不同商品、不同层次的即时、延时、每日、每周、每月购销信息,各类统计信息、供需信息以及商品历史数据。

第十一条 即时信息是指购销显示的与行情同步且连续的市场行情信息,即实时行情。

实时行情:商品名称、品牌产地、商品等级、商品规格、库存地点、最新价、涨跌、成交量、购销量、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最高价、最低价等。

第十二条 每日信息是指每个购销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当日购销的信息。

每日信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商品名称、品牌产地、商品等级、商品规格、库存地点、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购销量、购销量变化、成交额等。

第十三条 每周信息是指每周最后一个购销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周购销的信息。

每周信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商品名称、品牌产地、商品等级、商品规格、库存地点、周最高价、周最低价、周结算价、涨跌(本周结算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购销量、购销量变化(本周末购销量与上周末购销量之差)、成交量、成交额等。

第十四条 每月信息是指每月最后一个购销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月的购销信息。

每月信息主要内容有:

商品名称、品牌产地、商品等级、商品规格、库存地点、月最高价、最低价、涨跌(本月末结算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购销量、购销量变化(本月末购销量与上月末购销量之差)、月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等。

第三章 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信息服务业务分为信息传播服务业务和信息增值服务业务。从事信息服务业务,应当经购销中心许可或者授权,并与购销中心签订信息经营许可协议。

信息传播服务业务是指经购销中心许可或者授权,向其他机构传输,或者向信息终端用户(以下简称“终端用户”)、社会公众传播购销中心信息的服务业务。

信息增值服务业务是指经购销中心许可或者授权,对购销中心信息进行加工,产生增值的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从事信息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与购销中心签订购销信息经营许可协议,严格依照购销信息经营许可协议接收、储存、在许可的区域内传播购销信息或者在其基础上进行增值开发,履行购销信息经营许可协议规定的义务。

未经购销中心许可,从事信息服务业务的机构不得将购销信息用于信息经营许可协议载明的许可用途之外的任何目的。

第十七条 申请信息传播服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自行建立信息服务系统,能够提供以市场为导向的显示应用系统;

(二)具有终端收费的市场运作经验,具备有为市场提供可靠服务的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

(三)应当设置监控中心,具有控制功能,并配置软、硬件工程师;

(四)具备必要的接收或者储存购销信息的设备或者方式,能够有效地防止购销信息的非授权接收、传播或者使用;

(五)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六)近2年无商业方面的不良记录;

(七)购销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信息增值服务业务,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五)、(六)、(七)项之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信息增值开发的能力和资质。

第十九条 从事信息传播服务业务的机构及购销中心市场服务机构在传播购销中心信息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传播过程中明确注明信息来源。

从事信息传播服务业务的机构,发现其传播的购销信息或者同时传播的新闻信息内容有错误时,应当立即通知购销中心,及时更正并公开说明。

第二十条 从事信息传播服务业务的机构,在传输或者传播购销信息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以防止该信息被盗用、窃取或者外接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从事信息增值服务业务的机构在对信息进行增值开发时,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于经其加工处理后的信息,应当明显标示增值开发机构名称及加注说明,并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信息增值服务业务的机构发现经其加工处理后的信息有错误或者可能误导客户时,应当立即通知购销中心,及时更正并公开说明。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从事与购销信息有关的信息传播和信息增值服务业务的,应当按与购销中心约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二十三条 购销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购销中心许可,擅自发布、传输和传播购销信息的机构和个人,购销中心有权终止其接收、传输和传播购销中心信息,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未经购销中心许可,擅自对购销信息进行增值开发的机构和个人,购销中心有权要求其停止增值开发,禁止其使用增值开发成果,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将约定的增值开发成果向购销中心备案。未履行备案义务的,购销中心有权终止向其提供购销信息,并根据已签署的购销信息经营许可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购销中心市场服务机构使用、传播购销中心信息的,除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市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购销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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