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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协议购销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2-03-31 13:33:45    点击

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

现货协议购销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以下简称购销中心”)购销中心秩序,规范购销中心参与者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购销中心、购销商、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等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购销品种和购销时间

第三条 具体上市品种和间以购销中心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第四条 购销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每一购销日各上市购销品种购销时间的安排,由购销中心官方网站另行公告。

第三章    

第五条 现货协议购销是指在购销中心的主持下,购销商通过计算机购销系统发出商品买卖挂牌指令,由买卖双方挂牌摘牌成交或受挂牌方委托自动摘牌成交、当日进行交收的购销行为。

计算机购销系统接受购销商编码和购销密码自动为购销商作出电子签名。购销商认可计算机系统的成交结果。

第六条 经计算机系统匹配成交后自动生成现货订单,持有订单的购销商可选择每日交收、调期交收、集中交收或协议交收方式满足现货交收需求。购销中心采用调期交收补偿制度来补偿每日交收申请未获得满足的购销商。

第七条 现货协议购销中,购销商通过计算机购销系统报价窗口进行报价。

第八条 购销采用人民币报价、人民币结算,计价单位为元。

第九条 购销采用履约保证的方式进行。履约保证的比例根据品种不同,由购销中心另行规定。

第十条 现货协议购销采用实物交收。

第十一条 上市产品每日销总量由购销中心根据该产品产量情况而定。购销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现货协议购销交收规则》规定,卖方向买方转移购销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厂)库是指由购销中心指定,提供仓储服务及货物交收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厂)库在收到购销商的货物,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要求开具《存货凭证》,经购销中心核准注册后生成《注册仓单》。

第十五条 购销商应按规定或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参与商品实物交收的买卖双方购销商需具备相应产品经营资质。实物交收相关增值税发票类型及增值税税率详见上市品种购销交收细则。

第十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按《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为交收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购销商参与交收,购销中心按相关交收细则向卖方购销商划拨货款,向买方购销商开具《提货单》。

第十九条 参与交收的买方购销商在收到《提货单》后应在购销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物的验收。

第二十条 购销中心指定第三方检验机构提供质量、数量检验服务。购销商对交收货物的质量、数量产生异议,应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检验单位。购销中心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判定购销商是否发生交收违约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交收中买卖双方的数量、质量、权益和风险按《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现货协议购销交收规则)》划分责任。

第五章  结算

第二十二条 购销中心对购销、交收实行统一结算,对购销商履约保证的、货款及其他款项进行计算、划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购销中心实行每日结算制度,购销过程中对每一笔成交即时结算,每购销日购销结束后进行集中结算。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指定结算银行是指由购销中心指定的、协助购销中心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二十五条 购销中心在第三方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结算购销商的购销、交收等款项。

第二十六条 购销商须在某一第三方指定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资的账户,用于购销交收等款项的结算。

第二十七条 购销中心对购销商划入购销中心专用结算帐户的购销资的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购销商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购销商的履约保证的、货款及其他款项

第二十八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购销商可以通过计算机购销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购销商对结算数据如有异议,可在下一购销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向购销中心提出。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厂)库管理按照《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指定交收仓(厂)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注册仓单》管理按照《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注册仓单>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购销、交收风险控制按照《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规违约处理按照《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异常情况处理按照《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异常情况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购销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则和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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