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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协议购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31 13:34:45    点击

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

现货协议购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货协议购销风险管理,维护购销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销中心”)购销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销中心风险控制实行履约保证的制度、涨(跌)限幅制度、销总量限额制度、购销量限额制度、大客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购销中心、购销商、交收仓库、质检机构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履约保证的制度

第四条   购销中心实行履约保证的制度。履约保证的分为购销保证的和交收保证的。购销保证的是为保证购销商购销活动顺利完成,在购销中心专用结算帐户中购销商品占用的资的。交收保证的是指购销中心为了保证交收业务的顺利履行,向买卖双方购销商收取的款项。

第五条    为控制交收风险,购销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方或双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购销商或全部购销商提高履约保证的标准的措施。

第六条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购销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履约保证的标准。

第七条    购销中心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履约保证的措施的,按照调整后的履约保证的数额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三章  价格涨(跌)限幅制度

第八条    购销中心实行上市购销商品价格涨(跌)限幅制度,由购销中心制定各上市购销商品的每日最大涨(跌)限幅。

第九条    购销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上市购销商品涨(跌)限幅。

第十条    购销中心上市购销商品正常的涨(跌)限幅为上一购销日结算价的±R%。

第十一条  当某一购销商品以涨(跌)限幅价格申报时,成交原则实行“代为转让优先、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当日新订立的商品不适用“转让优先”原则。

第十二条  涨(跌)停板单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购销商品在某一购销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涨停板价位的买入申报或跌停板价位的卖出申报,没有卖出或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或买入申报就成交,但仍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连续的两个购销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走势;在出现单边走势之后的下一个购销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走势。

第十三条  当某一购销商品在某一购销日(该购销日为第N个购销日)出现涨(跌)停板单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购销日该购销商品的涨(跌)停限幅调整为±(R-2)%。

第十四条  若某一商品第N+1个购销日未出现与第N个购销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2个购销日涨(跌)停限幅恢复为±R%。

第十五条  若某一购销商品在第N+1个购销日出现与第N个购销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2个购销日该购销商品的涨(跌)停限幅调整为±(R-4)%。

第十六条   若第N+2个购销日未出现与第N+1个购销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3个购销日涨(跌)停限幅恢复为±R%。

第十七条   若第N+2个购销日出现与第N+1个购销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即连续三天达到同方向涨(跌)停板,则在第N+2个购销日闭市后,购销中心将执行强制减少购销量措施。如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系因购销商购销行为异常引发,则按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八条   强制减少购销量的措施如下:第N+2个购销日闭市后,购销中心按照当日涨(跌)停板价,选择持有商品亏损一方所持的购销量与该商品单位购销盈利最大一方的购销量依次进行协议转让,在同一价格上的商品按照该商品成交时间在前优先协议转让的原则,直至亏损一方的可用资的大于0。强制减少购销量措施实施后下一购销日该购销商品的涨(跌)限幅仍为±(R-4)%,直至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下一购销日,涨跌限幅恢复至规定的正常水平。

第十九条   因上述减少购销量措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购销商承担。

第二十条   该商品在采取上述措施后若风险仍未释放,则购销中心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第四章  销总量限额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为规范商品购销行为,确保购销中心现货购销属性,购销中心实行销总量限额制度。

第二十二条  销总量限额制度是指购销商品每购销日总销量不得超过实际生产能力。连续三个购销日销总量达到规定限额时,购销中心有权决定是否进入强制交收程序。强制交收按照该商品单位购销盈利最大一方优先的原则进行,直至销总量降为规定限额的80%。

第二十三条   购销中心有权依据市场情况调整销总量额度。

第五章  购销量限额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购销中心实行购销量限额制度。购销量限额是指购销中心规定单个购销商可以销售或购买的某一购销商品购销量的最大数额。

第二十五条   购销中心有权根据不同购销商品的市场情况,分别确定每个购销商就某个购销商品的购销量限额。

第二十六条   某一购销商品在某一购销时间段的购销量限额标准以该购销时间段起始日的前一购销日结算时的购销量计算。

第二十七条   购销商的购销数量不得超过购销中心规定的购销量限额。

第六章  大客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购销中心实行大客户报告制度。当购销商某一购销商品的购销量达到购销中心对其规定的购销量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购销商应向购销中心报告其资的情况、购销量情况。购销中心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决定并调整购销量报告标准。

第二十九条   购销商的购销量达到购销中心报告界限的,购销商应主动于下一购销日结束前向购销中心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购销中心将通知有关购销商。

第三十条   达到购销中心报告界限的购销商应向购销中心书面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购销商大客户报告表》,内容包括购销商名称、购销代码、商品代码、现有购销量、履约保证的、可用资的等;

(二)资的来源说明;

(三)购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购销中心将不定期地对购销商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一旦发现报告不实或者故意瞒报的情况,购销中心有权依据《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商品购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所列内容采取措施。

第七章  代为转让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为有效控制购销风险,保障全体购销商的权益,购销中心实行代为转让制度。代为转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购销中心对该购销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商品予以强制转让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当购销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购销中心对其所持商品进行代为转让:

(一)该购销商当日可用资的不足且商品购销盈亏为负的;

(二)负债天数≥1,该购销商当日可用资的不足的;

(三)购销量超出其限额规定的;

(四)该购销商存在购销中心认定的违规行为的;

(五)根据购销中心的紧急措施应予代为转让的;

(六)购销中心规定的其他应予代为转让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执行代为转让的程序

(一)通知

购销中心将通过购销系统发送当日结算数据,通知购销商追加履约保证的或自行转让,当购销中心购销系统确认发送成功时,即视为通知已送达。

(二)执行及确认

1)符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购销中心将即时对该购销商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进行代为转让,直至符合购销中心要求。

2)符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该购销商必须于该购销日14:30前追加资的或自行转让。若购销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购销中心要求,购销中心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代为转让,直至符合购销中心要求。

3)“代为转让”执行完毕后,购销中心将通过购销系统,向有关购销商发送“代为转让”的结果。当购销中心购销系统确认发送成功即视为结果已送达。

4)因价格涨(跌)限幅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致使无法及时完成“代为转让”的,可以顺延至下一购销日继续执行,直至完成“代为转让”。

5)对于上述(1)、(2)、(3)、(4)措施,购销中心无需另行书面通知。

第三十四条   代为转让产生的亏损由购销商承担。

第八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五条  购销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购销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购销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购销中心可以要求购销商报告情况,或约见购销商谈话,提醒风险:

(一) 购销商购销行为异常;

(二)购销商购销量、资的变化异常;

(三)购销商涉嫌违规、涉及重大行政处罚、司法调查或诉讼或仲裁案件;

(四)购销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购销中心要求购销商报告情况的,购销商应当按照购销中心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

购销中心实施谈话提醒的,购销商应当按照购销中心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购销中心可以向全体购销商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国内外市场购销出现异常变化;

(二)购销商涉嫌违规、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三)购销商购销存在较大风险;

(四)购销中心认定的其他可能形成风险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购销中心专门设立风控专员,负责购销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和实时监控。

   

第三十九条   购销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购销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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