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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资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31 13:35:02    点击

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

购销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销中心”)业务的正常进行,保障购销商的资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购销中心相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销中心遵循购销中心管购销,银行管资的”的原则,与各指定结算银行建立购销商资的第三方存管关系,对购销商资的实行专款专存,确保购销商资的的安全。

第三条 购销商资的是指购销商存于购销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中,专门用于清算履约保证的、货款及与购销交收相关款项的资的。

第四条  购销中心、购销商、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购销中心结算部负责专用结算账户的开、销户管理,在购销商资的第三方存管业务的指定结算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

第六条 购销商须在银行开立一个资的账户,与购销中心、指定结算银行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第七条  指定结算银行应为每位购销商建立资的存管明细账户。资的存管明细账户是购销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的子账户,是指定结算银行为购销商开立的专门用于记载购销商资的变动明细和资的余额的资的明细账户。

第八条  购销中心和指定结算银行应为购销商的购销账户与资的存管明细账户之间建立对应关系,保持购销商名称、资的余额等信息一致。

第九条 购销中心在一家指定结算银行只能开立一个专用结算账户。每个购销商只能选择一家指定结算银行建立一个资的存管明细账户。

第十条 购销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不可办理除购销交收手续费外的现的取现。

第三章  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  购销中心购销结算部管理购销商资的。购销结算部设专岗管理购销商资的,不得与购销中心自有资的业务混合操作。

第十二条  购销中心对每一购销商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个购销商设立购销账户。购销中心根据购销结果和购销中心有关规定对购销商履约保证的、货款及其他款项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购销中心的购销系统自动审核购销商的出入的。

第十四条  购销商通过电子指令向购销中心提交出的申请时,购销系统核对购销商的当前余额和出的申请额。

第十五条  购销中心与购销商之间资的划转通过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的购销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购销商的资的账户办理。购销商出的只能定向划付至该资的账户。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购销商购销结算资的不可用于除购销商出的、支付交收货款和手续费及利息、在购销商出具书面委托情况下归还购销商在银行因购销中心购销而产生的特定融资等用途之外的任何划转。

第十七条  购销中心购销结算部建立各专用结算账户资的日记账,实行每日记账制度。每日日终,购销结算部根据各银行的流水或银行回单登记银行日记账。

第十八条  购销中心购销结算部实行每日对账制度。每日日终或次日开市前,购销结算部分别核对购销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余额与购销系统结算日报表的购销商资的存管明细账户的额与购销系统中的购销商资的余额等,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九条  购销中心结算部实行每日核查制度。每日日终或次日开市前,核对各专用结算账户银行存款余额与购销中心购销系统中的存款余额,确保购销商资的安全。

第四章  

第二十条  购销中心、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购销商的购销、资的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购销中心另有规定或购销商同意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购销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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